【1210诞生】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从2014年8月1日起,中国消费者跨境网购的商品将拥有国家监管部门给予的正式确认的身份标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不再是从前模糊不清的灰色状态。7月下旬,海关总署一周内连发两个文件,即2014年第56号文件《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第57号文《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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